检务指南: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
一、确立时间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二、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依法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恩民政府的案件,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办理流程
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合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行政公益诉讼: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